2)第三部(64)_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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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了算。现如今我们已经在积极推行依法治国,但老百姓根深蒂固的人治意识,甚至包括那些看来武松杀西门庆还在叫好的各级官员们内心的人治意识特权意识,恐怕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很长。

  被告人辩护律师最后的总结陈词是: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认罪,主动退赃,且在在押期间有检举立功表现,本身的受贿行为没有给消防安全带来灾难性后果,提请法庭在宣判时予以考虑。

  最后,黄厅长当庭进行了宣判:公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国庆,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绍兴市,汉族,本科,原****消防局消防科科长,户籍地**市**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吴研业、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9]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安国庆利用担任****消防局消防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有关消防企业的消防项目在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企业提供的咨询费合计6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该案中,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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